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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符合國體法又要國際足總承認 中華足協期盼會員代表能支持章程草案修正

在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正中,揭櫫民主治理、擴大參與原則後,當時中華足協因章程修正需經國際足總與亞足聯同意,也就成為了當時修法過程中,唯一未配合法律要求強制修正章程的單項協會。

而在本屆協會改組後,旋於2019年起啟動章程修正作業後,惟國際足總原擬於2020年來台進行相關討論的期程,也因國際Covid-19疫情流行暫時停擺,並在歷經數十次信件往返,於2021年敲定改以線上討論方式進行修正。

而本周日(7/10)所要進行的章程修正草案,即為中華足協、國際足總與亞足聯經過近兩年的討論下,以配合國民體育法「擴大參與」、「運動員理事」的要求並符合FIFA/AFC 「不接受個人會員」以及「利害關係人充分參與」讓章程制度盡可能與國際對齊的期待達成共識版本。

本次章程草案主要修正精神如下:

※擴大參與 → 註冊系統用戶協會建置(§12)  為回應國民體育法對於擴大參與的期待,並基於國際足總對於個人會員的疑慮,由於中華足協開全國單項協會之前,從去年起啟動的註冊系統實現了「可具體量化並統計足球參與者」的功能,因此國際足總同意接受,在呼應國民體育法擴大參與的概念下,讓全體球迷、家長、參與者以註冊系統用戶的身分,透過註冊系統推選出代表參與協會治理,實現”用戶選出自身代表”的方式,在會員大會中最多會有三席的代表,以回應國體法全民參與的精神。

※性別平權 → 理事會女性保留名額(§37)、會員團體代表中之女性保留名額(§26)  在女子足球發展日趨為國際所重視之際,而作為亞洲性別平權典範的台灣,在本次與國際足總的討論中,對於性別平權融入章程修正也成為了共識,因此,除了在副理事長、理事與運動員理事部分,均於章程中明定三分之一的保障名額外;在教練、裁判、球員工會與註冊系統用戶代表組成上,也設計了應至少一名女性代表的機制,以保障並擴大女性的參與,期待讓未來的會員大會中,參與討論的聲音能更平等與多元。

※學校與俱樂部參與 → 豐富地方足委會會員組成(§16b)  為強化民主性與參與,鑒於目前台灣的體育法制上,地方縣市的法定窗口就是體育會下的足球委員會,在本次的章程修正中,也將各縣市註冊有案之學校與俱樂部納入足球委員會的運作要求,期待透過參與達成提升地方的足球行動者能夠與縣市足委會的連結,並結合註冊系統的資訊共享,接軌國際作法,但縣市足球委員會作為基層意見的管道。

※設置運動員理事(§37)  配合國民體育法運動員理事應高於1/5的要求,在本次章程修正草案中,理事席次將調整為十三席,其中三席為運動員理事,讓第一線的運動員代表們能在理事會中發揮影響力,並直接反應所見的問題與建議。

※強化民主性、流動性→ 任期限制、道德條款(§37)  在本次章程中,為強化民主性與道德要求,除了人民團體法中對於理事長任期的既有限制外,為了避免理事久任阻礙了後進參與協會業務的流動性,草案中也設計了對於副理事長與理事的連任限制;同時強化理事會、監察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申訴委員會與選舉委員會的道德要求與利益迴避限制,讓相關的獨立治理能力與廉潔要求得到制度性的規範。

※強化利害關係人參與 結合註冊系統,增加並平衡會員團體之多樣性(§26)  為了強化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讓會員大會可以反應出更多元的聲音,並對齊國際組織中,同類型會員無論國家大小、人口多寡、實力強弱均相同票數之平等精神,在會員代表的組成上,將過去直轄市兩席、非直轄市一席的樣態,調整為每縣市均為一票,但保留縣市於註冊系統達五千人以上者可有第二席代表的比例機制。 同時,在擴大參與的概念下,草案修正中也將參與會員大會的權利擴大適用到乙級聯賽與五人制聯賽;而除前述的註冊系統用戶外,在本次的草案中,也結合註冊系統的使用,讓註冊在案的教練、裁判、男、女足球員能全體參與代表的選舉,選出最符合期待的會員大會代表。

本次的章程修正,自2019起在國際疫情中經過了漫長的討論與魚雁往返、終於來到了完成修正的最後關頭,而這份草案除了有來自國際足總對於民主化與現代性的肯定跟期許(FIFA來函: https://reurl.cc/KbL7an ),更是台灣足球真正接軌國際,展現民主價值與擴大參與可能的歷史時刻。

期盼在7月10日的會員大會中,所有參與的會員大會代表們,能一起支持這次的草案修正,讓台灣足球邁向更性別平權與民主參與的未來,更期盼章程如能順利修正後,台灣的足球發展將會更面向所有的足球參與者,無論是球迷、教練、裁判、俱樂部以及球員、家長們,因為有了大家,台灣足球才能一步步的更好!

(圖文/中華足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