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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壇》人人有運動 體育署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別再叫他們殘障

封面圖/體育署長高俊雄(中)、全民組長呂忠仁(左)、設施組長許馨文(右)。李宇政攝。

教育部體育署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運動權益,檢視各類運動場館規定,其中使用「殘障」一詞為錯誤,體育署建議修正為「身心障礙」,營造友善運動環境,鼓勵大家參與運動。

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縮寫為CRPD),希望能夠「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

而2014年立法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該年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正式施行。

體育署今天表示,彙整各縣市「運動場館管理規定及使用規範具歧視或限制身心障礙者情形之規定檢核表」,共計497筆資料,其中有155筆資料涉及歧視性規定,當中又以明文「禁止身心障礙者入館」95筆為最大宗。

如條文中使用「殘障」一詞應修改為「身心障礙者」、陪伴者應享有優惠措施、不應以身分或疾病作為禁止民眾進入場館之判定、不應拒絕身心障礙者之工作犬進入或要求僅能於指定區等待。

希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能協助在6月底前,修正運動場館相關歧視身心障礙者之規定,以保障各族群平等運動之權利。

體育署長高俊雄表示,我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約100萬人,但實際走出戶外運動的不到10%,希望藉此鼓勵大家參與運動。

另外,經過去年雅加達亞洲帕拉運動會以及今年阿布達比夏季世界特殊奧運。高俊雄表示,這些選手出國比賽後回來感覺判若兩人、更有自信,而明年台東縣將舉行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已指示全民運動組加強接待服務,讓參加的隊職員感受到國際規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