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從林智勝的三十萬月薪看穿中華職棒虛假的自由球員制度
打開中華職棒大聯盟組織章程第二十一章自由球員辦法(FA),我們可以看到聯盟章程第一百四十條關於再次取得自由球員權利的相關規定,說的就是林智勝現在的狀況。
【再次取得】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本聯盟所屬任何球團以球員身份繼續出賽者,且依本辦法規定之年度球季計算基準,每再滿四個球季者,可再度獲得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資格,其相關辦法比照本辦法規定處理之。
意思就是說,在第一次獲得自由球員這個權利之後,不管簽下的合約是不是複數年合約,一名球員要累積滿四年的年資,才能再次獲得自由球員的資格。
所以2016年初中信球團和林智勝簽下三年的保證合約,照理說到2018年底這合約就約滿到期,但是因為聯盟組織章程裏這個神奇條款,所以中信實際上可以多『控制』林智勝一年。
也就是說,一個成功行使過自由球員權利簽下新約,也順利完成合約的資深球員,在合約結束之後卻不能獲得自由。
在美國職棒,合約滿了的球員,就是自由球員,可以自由與其他球隊議約,合約長度與薪資也完全由市場機制決定;價碼也許沒預期高,但也有可能因為多支球隊競標而暴衝,沒人知道會怎樣。
以林智勝去年的成績來說,如果現在讓市場機制來決定,就算最後結果是某支球隊只肯出三十萬月薪的薪水簽他,我想他會很心甘情願的接受。
對,這兩年他被冷藏了,沒有太多的表現機會,但是他交出來的成績不理想也是事實;沒有人可以保證現在的他還能恢復到三年前的成績水準。
問題是,他已經自由過一次,他和中信兄弟隊簽的三年合約已滿,為什麼中信兄弟隊還可以抓著他不放?還可以在沒有其他球隊競爭的情況之下大砍他薪水?為什麼中華職棒大聯盟會有這種完全不合邏輯的組織章程,這才是中華職棒大聯盟必須回答的問題。
美國職棒拿來保護年輕選手的薪資仲裁制度,卻被我們想著要怎麼拿來替老將爭取薪水,這落差怎麼看怎麼不對勁。
吳志揚會長洋洋得意地招開了新聘仲裁委員記者會,也很識趣地提到仲裁委員會未來也要負責薪資仲裁;但薪資仲裁不是嘴巴說說而已,該怎麼個仲裁法,該有些什麼步驟程序,這個法律人會長有在思考嗎?
如果只是鏡頭前說說而已,那就乾脆別仲裁,直接種西瓜算了。
(封面照片來源:中華職棒大聯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