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壇》專任運動教練辦法修正座談協商 為專任教練爭取權益
中華民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邱為榮秘書長至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召集人柯志恩立法委員主持與體育署房瑞文副署長學校組蔡忠益組長座談協商,希望專任運動教練於96年立法三讀施行聘任專任運動教練於各級學校之後,能滾動式的修正相關辦法。
相關的議題包含:
1.研議每三年績效考核機制修改成前三年考核通過後,回歸各級學校年度績效考核,簡化行政重複。
2.推動國家訓練中心輔導奧亞運優秀選手就業擔任約聘僱之專任運動教練與計劃型專任運動教練能有相關年資、福利的改善,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輔導成為正式教育人員聘任。如輔導擔任體育署負責補助之巡迴教練員額。
3.取得較高級教練資格者經績效評量委員會通過應晉級改聘專任運動教練,全國各縣市學校應統一制予以較高級證照改聘。
4.研議調整專任運動教練初級起薪點為何170 起薪,推動比照教師起薪點190。
5.教練公假期間派代理教練經費,訓練在校未出去比賽之選手訓練安全與教學訓練問題。
6.依據國體法規定協助舊制專任運動教練各縣市比照台北市一致合併計算退休年資之權益。
7.推動世錦賽、 世大運、青奧會獲獎牌教練及選手修法列入資格審定晉級高級運動專任教練證照。
8.體育班各項運動種類應聘專任運動教練師資及大學甄審優秀運動選手進入非體育關相關科系就讀學校,該所屬學校應聘運動教練符合這些運動優秀選手不至於特優專長流失。
(圖、文/中華民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