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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首例 體育署研擬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草案

封面圖/體育署長高俊雄在記者會示範使用彈力繩。李宇政攝。

教育部體育署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國人選擇各類型健身服務及課程,時常產生爭議與糾紛,體育署為了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選擇的權利、表達意見及退費請求的權利,研擬「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建構國人健全良善的健身環境。

民國96年,以健身休閒事業聞名的亞力山大集團無預警歇業,負責人唐雅君挨告詐欺入監服刑,目前已經出獄。也因為亞力山大事件,催生出「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了與時俱進,如今,定型化契約除了「健身中心」,新增「健身教練」。體育署運動設施組科長黃幸玉進一步解釋,定型化契約的「健身教練」,指的是在運動中心或健身中心裡面工作的,如果是民眾私下找的,則不在定型化契約規範內。

體育署指出,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101年至107年關於健身中心消費糾紛申訴量逐年攀升,共計有7394件,並以教練課程過度推銷,導致消費者購買多筆教練課程所衍生之使用期限、健身教練離職消費者無法退費為主要申訴原因。

為輔導運動健身產業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在平等互惠原則下,教育部體育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訂定「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期盼把產業導正、蓬勃發展。

體育署為了廣納多方意見,本次草案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也將載於體育署網站(網址:http://www.sa.gov.tw)電子公布欄。外界如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